金华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指导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指导中心金华市残联幼儿特教中心

金华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 1617 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金华市编委办批准,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开办资金 767.63 万元,由市残联出资。

第五条 中心宗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 中心业务范围:残疾人康复、医疗、训练、指导集中托安养等。

第七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机构编制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市残联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市残联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侵害或者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相关资源、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中心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主要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中心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中心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市残联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中心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残联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正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建立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全体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体职工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情况和发展规划;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审议重大改革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指导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市残联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残联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市残联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且不再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上级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残联、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残联、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残联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金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金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499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金华编办批准,由金华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500万元,由市残联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社会残疾人就业、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残疾人就业管理、职业技术培训等。

第七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市残联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市残联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为服务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服务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体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服务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主要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中心建立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全体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体职工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情况和发展规划;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审议重大改革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市残联核。

)章程报送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三十五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且不再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上级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十六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残联、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残联、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残联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本章程由金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