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2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补助残疾人共享小康、就业扶贫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的专项性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市残联负责根据年度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预算建议、负责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残联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市残联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保障重点、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用于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基本照料,切实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条件。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三)残疾人就业和扶贫。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及农村种养业扶贫基地的帮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四)残疾人教育和培训。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补助、残疾人职业培训、残疾人人才培养等,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五)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用于残疾人服务设施设备、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无障碍设施(设备)进家庭、残疾人文化建设等补助,提升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六)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支出预算分为市直单位支出预算和市对区的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市直单位支出预算按项目编制。市直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根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残联申报项目,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立项依据(基本建设项目需经发改委审核)、主要内容、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所申报的项目要做到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

第八条 市对区的转移支付预算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对象数量、重点工作、资金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对象数量。根据持证残疾人数量、类别确定。

(二)重点工作。根据省市年度中心工作和残疾人事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三)资金绩效。根据各地资金使用绩效、预算执行进度及支出结构导向等内容确定。

(四)其他因素。根据市残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九条 市残联负责在每年预算编报之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在每年11月底前结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入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因素设置和各因素权重的方案,商市财政局确定。市残联、市财政局可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助范围和分配因素进行调整。各因素的权重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加快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每年12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的70%将下年度的预算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残联,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内将当年转移支付预算全部下达完毕。

十二 各区财政、残联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并及时将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残联。

 

第四章  信息公开

十三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和“数字财政”的要求,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各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市残联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使用不规范的区将责成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对确定为扶贫项目的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填报主体,按照“谁分配资金谁负责审核”的原则加强绩效目标审核,逐步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常态化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执行。《金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社2007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