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
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基地建设,统一标准,加强运行管理监督,明确评估和绩效考核方式方法,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是指:残疾人合伙创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2-5人的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来料加工点、物流配送点、电商服务点、庇护产品店、盲人按摩店、广告设计室、残疾人文化创意园以及职工在20人以内且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体加工业、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事业机构、国企和社会团体)。
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具有复制或孵化发展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认定指标为逐年提高残疾人就业安置或帮扶残疾人创业人数,达到增量效果。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原残疾人扶贫基地基础上,建成并维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100家;筛选扶持有孵化功能的基地,提升为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孵化基地20家。
二、建设标准
(一)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包括:电商就业基地、农村种养业基地、来料加工基地、服务业基地、文创基地。
1.安置标准:残疾人创办需带动安置2名残疾人,使就业创业安置残疾人总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健全人创办需带动安置5名残疾人,使就业创业安置残疾人总人数达到5人(含)以上。文创基地残疾人创办需带动安置1名残疾人,使就业创业安置残疾人总人数达到2人(含)以上;健全人创办需带动安置3名残疾人,使就业创业安置残疾人总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
2.年龄标准:就业年龄段内16—60周岁,农村种植业、养殖业有劳动能力的,最大限度年龄放宽至69周岁(含)。
3.收入标准: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安置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低保线水平;来料加工点、电商服务点、物流配送点、庇护产品店、个体服务业残疾人安置,年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以省政府公布为准);文创基地、个体小微企业安置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包括:电商孵化基地、农村种养业孵化基地、来料加工及服务业孵化基地、文创孵化基地。
在一年以上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中,选择具有复制性和孵化功能的基地,作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残疾人数在原有安置人数上增加一倍。
2.残疾人年收入不低于同类基地收入标准。
3.基地孵化功能具备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三、扶持政策
(一)基地、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维持性补助和奖励。市区按照《金华市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有关条款实施补助和奖励。
(二)电商基地、孵化基地可同时享受省、市有关电商优惠政策,市区按照《金华市区电商助残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金商务发〔2018〕101号)和《金华市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有关条款实施补助和奖励,其它县(市)参照执行。
(三)贷款贴息补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四)基地、孵化基地安置残疾人按现行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五)基地、孵化基地安置低保家庭残疾人,三年内所获得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规范管理
(一)日常管理:台账完善。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帮扶协议(含承诺书);安置、帮扶人员名单、残疾人证复印件;养老保险交纳凭证或养老保险补助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账(工资凭证);申报单位对公账号、安置残疾人的银行账户及近期照片;公示复印件。
(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包括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帮扶管理:指标量化。对基地、孵化基地辐射带动进行量化考核,基地或孵化基地对残疾人家庭帮扶,省级全年不少于40次、市级不少于20次、县级不少于10次.评估依据帮扶的时间、地点、对象及事件记录认定。双方确认,第三方评估。
(四)监督管理:建立巡查、评估制度。落实乡(街道)残联、县(市、区)残联、市残联三级巡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县(市、区)每季、市每半年对辖区内相对应的创业就业基地进行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县(市、区)残联,每半年应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开展一次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政策扶持;对安置残疾人较多、管理规范的基地、孵化基地,应从政策和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风险防控。各地要认真对照《金华市残疾人教育就业补助项目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金残联〔2018〕48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延伸和细化风险防范措施。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残联,应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协调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出台本级政策,细化实施程序,确保政策落地。
(三)做好服务指导。各县(市、区)残联,应在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运行中,切实帮助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
(四)加大奖罚力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一个月时间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残联发文取消“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摘牌。同时,县(市、区)取消该项目政策扶持。
(五)各县(市、区)残联应定期与同级劳动部门共享残疾人实际用工上岗情况、考勤记录以及评估考核结果。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为持证残疾人。本办法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公开发行,自2019年1月26日起施行,《金华市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标准(试行)》(金残联〔200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年检要求
2.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3.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管理评估考核表
附件1
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
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年检要求
一、市级标准
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须在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所在地申报,在符合建设标准基础上,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安置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需在岗的专职用工人员(不含在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农村种植、养殖业依据劳动能力,可安置69周岁(含)以下的残疾人。
2.残疾人创办基地,需安置残疾人总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健全人创办基地,安置残疾人总人数应达到5人(含)以上。
3.残疾人创办文创基地,需安置残疾人总人数达到2人(含)以上;健全人创办需安置残疾人达到3人(含)以上。
4.运行满一年以上(含),已参加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享受扶持政策已落实到位的县级基地。
5.满一年的残疾人电商、文创基地,对照孵化基地标准,自评达标、县(市、区)残联认可,可申报市级电商、文创孵化基地;其它基地满二年,满足安置残疾人数增量指标的可申报孵化基地。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在辖区内逐级申报,经县(市、区)残联或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可申报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
二、市级基地、孵化基地的评定
每年4月、10月底前,各县(市、区)残联或主管部门,应向市残联报送《金华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和《金华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评估考核表》(见附件3),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区级已命名公示的文件复印件。
2.安置、带动残疾人员的名单、残疾人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帮扶协议(含承诺书)复印件。
4.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补贴凭证(银行流水账)、带动残疾人的帮扶记录(时间、地点、事件、帮扶对象签字)。
5.基地签订机构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6.有关基地、孵化基地项目的情况说明材料。
市残联对申报单位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和检查后,报党组研究确定公示后,再下文确认,实行统一命名 “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三、市级基地、孵化基地年检
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实行半年审核制。每年4月、10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残联组织对已经命名的市级残疾人基地、孵化基地进行审核,市残联组织进行复核,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一个月时间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残联发文取消“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摘牌。同时,县(市、区)取消该项目相应的政策扶持。
对审核达标的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帮扶或奖励。已达到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市残联汇总发文,向省残联申报,经省残联下文确认后,各县(市、区)应按政策落实补助。
附件2
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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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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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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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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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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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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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县级 机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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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类型 |
种植□ 养殖□ 加工□ 服务业□ 其它□ |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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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简介 |
基地面积 |
年产值 |
年收益 |
从业人数 |
帮扶家庭数 |
孵化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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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 |
残疾人 |
健全人 |
残疾人 |
健全人 |
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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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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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缴纳职工 养老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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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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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目前已享政策 |
建设补助(一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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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性补助(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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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奖励(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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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补助(三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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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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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方评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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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金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规范化管理评估考核表
项 目 |
评估内容、标准及分值 |
自查 评分 |
县级初审 |
市级复核 |
备注 |
生产规范 (20分) |
1.证照齐全,经营规范。(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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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满足生产经营需求,有三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有批文自建房。(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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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培训和实习的条件。(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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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厂车间,配备安全员(2分);消防设施齐全并定期检查,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应急照明设施完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2分)。(共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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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地标识明晰。基地简介、安置带动情况、收入情况张榜公布或有据可查。(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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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具体(15) |
1.了解安置残疾人家庭状况,主动为残疾人解决困难。(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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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就业残疾人提供培训指导,劳动保护。(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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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岗位设置,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按合同支付报酬。(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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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残疾人及其亲属交流经常联系紧密,每年都有慰问和家访。(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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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帮扶带动残疾人家庭措施,帮扶残疾人家庭次数达标以上。(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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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完善 (40) |
1.落实检查和帮扶登记。检查登记本、帮扶记录本记录完善(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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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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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残疾人个人档案,资料及时归档,管理规范(3分);有日常管理的日志资料和财务管理账目(3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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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安全检查,未发生安全事故。(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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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或专业知识,并参加规定的培训(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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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安置残疾人签订了劳务合同、帮扶协议(2分),与其它基地建立联系,开展交流(3分)。(共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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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店联系紧密,推动基地产品销售。(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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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备风险防范意识,购买了农业财产保险、机构责任险。(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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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残疾人困难问题,未发生意外纠纷或事件。(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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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明显(25) |
1.基地经营良好,处于盈利状态。(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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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安置残疾人收入稳定,根据基地类别,处于(低保、最低工资、员工平均工资)以上水平。(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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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产品或服务有特色。(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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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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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评估考核表四项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可根据基地类型,修订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