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
    一、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
    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268.36万户,占全省家庭户总户数的15.68%;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27.35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0.19%。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省家庭户的总人口的16.37%。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2.86人。
    二、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
    全省残疾人口中,男性为155.72万人,占49.94%;女性为156.08万人,占50.06%。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99.77。
    三、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
    全省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8.90万人,占2.85%; 15-59岁的人口为111.85万人,占35.88%;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91.05万人,占61.27%(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70.53万人,占54.69%)。
    四、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
    全省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82.95万人,占26.60%;农村残疾人口为228.85万人,占73.40%。
    五、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
    全省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78.68万人,占25.24%;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233.12万人,占74.76%。
    六、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
    全省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3.86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11.52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37.34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105.17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45.95万人,文盲率为46.81%。
    七、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5.09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1.63%。其中视力残疾儿童0.1029万人,听力残疾儿童0.1543万人,言语残疾儿童0.3086万人,肢体残疾儿童0.6685万人,智力残疾儿童1.9542万人,精神残疾儿童0.2571万人,多重残疾儿童1.6457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73.74%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八、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
    全省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32.35万人,占10.68%;在婚有配偶的人口178.71万人,占59.00%;离婚及丧偶人口91.85万人,占30.32%。
    九、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
    全省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13.42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12.03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 有6.8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8.31%。8.99%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18.82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8.22%。10.47%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十、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
    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7679元,农村为4331元。
    十一、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
    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6.60%;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9.86%;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5.51%;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4.27%。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63.48%;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51.56%;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43.74%;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2.20%。
    十二、残疾人的生活环境
    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73.50%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15.50%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60.50%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70.50%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 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2.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3. 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4. 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5. 医疗服务指通过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采用手术或其它诊断形式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医疗救助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施专项医疗帮助和支持。